尽管中国的反垄断起步很晚,但却是一鸣惊人。中国政府今年对多家企业(大部分为外资)处以巨额罚款,行业领域涉及乳业、汽车、汽车零部件等。此举令欧洲和美国的商业组织十分震惊,并已发出警告称,他们都已经关注到中国政府强势的反垄断行为,并且从中国政府选择性的打击行为来看,他们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执法行为是为了适应本国的工业发展需要,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
对中国过去一年的反垄断行为到底该如何评价?中国官员坚称反垄断行为没有问题。如果真如中国官员所言,那么目前在华的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在与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行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本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并获利?或者,至少是在这场反垄断运动中生存下来?
中国在全球反垄断浪潮中后来居上
中国虽然开始反垄断的时间不长,但反垄断在中国的进展速度却很快。
加拿大在1889年就通过了反垄断法,但真正开始严肃的反垄断行为,却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事情。美国紧随加拿大在1890年通过反垄断法,至今已累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也是全球反垄断法历史执行时间最久、记录最好的国家。美国之所以如此良好的声誉得益于美国一直奉行自由市场,并且拥有优良(也许有人会说很难缠)的诉讼和检控制度。
欧洲1962年刚通过反垄断法的时候,这一法律基本上是纸老虎,但随着法律对反垄断措施的授权力度不断扩大,近期,欧盟还加强了私人诉讼在反垄断索赔中的地位,目前欧盟的反垄断实践力度已直追美国,甚至在一些领域已经超越美国,比如在企业的价格垄断方面。还有一些国家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反垄断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其执行仍不成章法。
1991年苏联解体前后,全球反垄断热情高涨,中国也是在那个时候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当时“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主导国际秩序,各国都将“自由民主”和“资本主义”视为国家富强的关键,反垄断法则被视为规范私人市场的圭臬。此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欧美国家的推动下,采用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各国纷纷通过新法或优化旧法,不仅巴西、印度及韩国等“大国”响应,牙买加、马耳他和海峡群岛等国也加入了反垄断的行列。
2000年之后,反垄断法几乎覆盖了所有大公司和全球商贸领域。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慢慢进入反垄断实践领域,2000年后反垄断执法日益增多,覆盖了100多个领域,熟悉了不同法律制度的要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6年后,即2007年,中国出台了覆盖范围广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在2008年正式实施。
不过,中国采用了一种“异常”复杂的制度结构来实施反垄断:由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下属的多机构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执行的则是三个独立的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ABM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三个机构的权力界限明确: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审批并购等相关类型的交易;国家发改委权力巨大,其前身是中央经济计划委员会,现负责审批涉及定价的垄断行为;余下的不涉及定价的竞争行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辖。
这一结构下的反垄断操作极其复杂,经常因各地政府的“沟通”变得更为模糊,政府机构通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其专家,及上述三个机构在中国大陆各省区的分支机构发生影响。
反垄断架构确定下来后,中国就开始了步入积极的实践。在落实反垄断法短短六个月后,中国阻止了一宗轰动国际市场的大型交易(即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拟以24亿美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的交易)。中国反垄断审查制度的严厉程度,似乎短时间内就能同美国和比利时看齐,中国反垄断机关已经在运用权力审查和阻止环球企业的国内大型交易。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最近也各有建树,前者对多家奶企、汽车零件、汽车行业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后者则质询利乐公司(Tetra Pak)和微软等企业滥用市场龙头地位的行为。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还是单纯的竞争政策?
中国反垄断的激进对跨国企业造成诸多困扰。他们面对的法律制裁,并非单纯为维护正当竞争,更多的是服从国家利益的要求,加上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无法合理保护被告和被告律师的权利。来自欧美的商业机构都会认为,这些打击垄断的行为是为中国的工业发展目标服务的,而非单纯为了保持市场竞争行为。而已经习惯其他国家法律程序的律师们也会觉得在中国经常遭遇少见的关卡,以至于他们的印象是中国的反垄断不过就是保护主义。
今年汽车业企业被罚款其实也有迹可循。中国发改委曾向国内外企业发出警告,称会对垂直控制定价行为严厉打击——这在中国被视为严重的垄断行为。婴幼儿奶粉和酒品分销商也有类似情况。有报道称,车企被罚的源起,可能是中国汽车代理向当局投诉汽车制造商对他们施加不当要求,包括中国汽车代理需要维持足够汽车存货及宣传费用。但是这些争议终究是汽车代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问题,一般而言与反垄断无关。
但如果这些中国经销商用车企违反了反垄断法来游说监管机构,称车企对他们的要求属于垄断行为,那么发改委等部门的介入也不算太出人意料。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反垄断法的表述也是粗线条的,措辞模糊,这也就使发改委可以对很多激进的执法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不过有执法经验,并且熟稔商业竞价和破坏竞争区别的监管者不会愿意插手此类事件。但当你面对的是对广泛的商业行为有全面管辖权监管机构时,可以想见任何竞争者都会充分利用这种模糊性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像是在豪华高尔夫胜地圆石滩(Pebble Beach)的第一发球台处,放上一套全新闪亮的顶级高尔夫球杆——肯定会有人走过来顺势挥杆。
还好美国的反垄断措施是和“经济理性”紧密结合的,这种中立的态度确立于20世纪70年代晚期、80年代初期,它将反垄断措施的实践仅限于那些会严重危害国家生产力和长期增长的垄断行为,而不会干涉企业间日常的“小打小闹”,即使有些公司会因此大伤元气。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虽然没有美国的反垄断法那么尽职尽责,但是也基本采用了不过分干涉的态度。以欧盟竞争法为例,为转售商品设定最低售价仍然不得人心,认为利用“同物同价”来压抑竞争无论如何都不合理。
相比起美国,目前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模式较接近欧盟。虽然美国联邦反垄断局不大可能采用类似的做法惩罚车企,但美国对汽车行业有独立的法案——《汽车经销商出庭日法案》(Automobile Dealers' Day in Court Act),(至少在某程度上)有助于保障销售代理商免遭来自汽车制造商的压力,而不至于让冲突上升到中国这样的高度——发改委出面严惩外资企业。因此,虽说美国和欧盟指责中国反垄断行为严苛有点“五十步笑百步”,但中国近期借反垄断来大范围干预外资的行为的意图也已经很明显了。
外企在华要面对“新常态”
那么跨国企业应该如何调整并应对这一让他们感到不安的“新常态”?
第一步就是面对现实:要清楚中国并不是在仿效国外的实践,当它认为必要时,即便其他国家强烈反对,中国还是会坚持己见,并与其他国家的保持差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年之前开始起草反垄断法草案时,就已对评论和讨论持开放态度。此后,中国有关部门在正式出台相关法规并付诸实行之前,大多都会将草案先发布出来让公众讨论,并派代表咨询外国政府和反垄断专家的意见。虽然外方意见和反垄断模式对中国的反垄断行为确有影响,但中方并未严格地追随国际实践。
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机关是唯一拒绝加入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ICN)的执法机构,ICN是为全球数百家反垄断成员机构提供沟通和协调主体机构。尽管欧美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元素包含在中国的反垄断的基本原则之内,但中国的法律和执法机关自成一格,有些方面与全球各地的反垄断实践都没有可比性,比如三大反垄断机关之间的权力切割,国家层面的机关及其地方分支机关的执法结构,还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等,都是中国独有的。
中国的特殊性是现实存在的,只有奇迹或剧变发生这一局面才有可能被打破。所以在这里给全球巨擘的法律顾问们提个醒儿:如果中国同僚告诉你说中国的执法人员已经在北京办事处的大堂,手上拿着监管机构的授权,要拷贝你的部分文件和电脑档案用作反垄断调查,你想好自己需要什么的法律资源来应对?
其次是得承认中国几乎每次都是按规矩办事,基本找不出外国模式或先例无法解释的行为。你可以说中国的反垄断背后有工业发展战略目的?欧盟不是也把追求“市场一体化”作为独立价值来追求吗?南非也不例外,它的反垄断法是追求“资产所有权能够让那些弱势群体倾斜”。
与之相比,中国反垄断的目的之一:“国家经济发展”,也只是稍稍偏离了正当竞争的模式。如果你说中国的法律程序对被告人不利?那欧洲联盟委员会和其他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包括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呢?由做出投诉的行政机关自己去调查和做出审判,中国的做法真的有那么多不同么?
乍看是差别不大,但现实是,中国的确就是这么不同,但中国与国际实践的差异并不是那么容易识别并能迅速纠正的。中国其实在致力于将反垄断的标准和程序推向国际商业和法律实践可接受范围内最激进的一端。
对跨国企业及法律界而言,解决问题和应对危机一样重要,中国的反垄断法在未来有很大的改革空间,这也是国际商业和法律界的共同议题。焦点不应该只集中于中国政府,让中国用以合理化自我行为的国际实践可能同样需要关注。美国花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才将本国的反垄断由法律形式主义和检控主导,逐步转型为经济与市场机制主导。
“华盛顿共识”年代已经过去,随着全球反垄断呼声高涨,各国相继建立起覆盖广泛的强大监管机构,但它们都没有或者忽略了美国的最重要经验——他们中没有一家机构愿意限制自身权力、审慎行事和削减预算。
和大多数法律体制改革要经历的一样,国际商界要在这个复杂、多元和影响深远的反垄断司法体系下面临诸多挑战。但荆棘丛生的,并不止中国一个。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