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网友很关注我不止一次提到住宅实名制,希望我能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予以公开,便于大家一起来推进这件事。我想作为研究成果还不成熟,但我从去年三月以来一直在关注中国住宅的实名制,因此,不揣浅陋,谈点个人看法,以此就教于各位网友。
中国住宅目前实行的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实名,也就是说住宅登记证上用的是真实姓名。在商品住宅上,就北京而言,目前是依据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59、6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第194号)第6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第109号)第4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7]第57号)第4、8条《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市房办字[1988]第111号)第3条,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是一种实名,但不是实名制,因为没有就实名形成一种制度。
所以,我要说的实名制,是指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必须具有正常合法的收入来源,必须具有个人的基本征信,必须有居住本地的基本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实名和实名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实行住宅实名制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在住宅问题上依据法律法规来主持正义,维护公平。这是中国社会目前急需实行的一项制度,特别具有时代感。
中国住宅实名制具有三个核心内容:一,必须具有正常合法的收入来源。中国社会必须反思,为什么2007年的房价疯涨中,会有那么多境外黑钱和贪赃枉法的钱进入楼市,并将房价推到一个令中国民众完全不能接受的高度,本身这些黑钱通过房地产来洗白就是一种犯罪,可在中国这些黑钱不仅洗白了,反而在洗白中牟取暴利,就更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制上保证购买住宅的资金来源合法。现在要确认资金来源合法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最好的办法是税单,也就是说凭个人的纳税额来确定个人的资金是否合法。
二,必须具有个人的基本征信。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在2007年的房价大涨中完全失去作用,这不能不是一件遗憾的事。目前,中国公民的个人征信主要是通过银行来评估的,但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商业银行,这套系统都是不完整的,中国政府对此难辞其咎。我们认为,参照发达国家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国务院应该牵头,成立以税务,央行,商业银行,社保及司法机构为主体的机构,将中国公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一件事关中国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的大事来抓。然后,依据这套体系来确认是否具有购买商品房购买什么等级的商品房的的能力,也作为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什么额度的贷款的依据。
三,必须有居住本地的基本理由。最近,北京市和深圳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群体的确认条件,上海市限制外地购房者的条件等等一出台,为什么屡遭质疑,就是因为在法制上有缺陷。要体现公平,就不是政府说什么是什么,而要有据可依。国际通常的做法是以社会保障卡登记地为主,各城市的地方法规中可适当增加一些必须的内容,比方说北京市政府的“高科技人才可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等。
总之,中国现行的住宅实名,是有名无实,必须进行改革。这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是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到了引起全社会关注的时机了。尽快的推行中国住宅的实名制,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值得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